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Jiangsu Vocational College of Finance & Economics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1年修订稿)

 

序 言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 2004 7 15 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由原江苏省淮 阴财经学校和江苏省淮海工业贸易学校两所国家级重点中专校 合并组建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江苏省淮阴财经学校起源于1964 年创建的淮阴会计职业学 校,先后更名为淮阴地区会计中等专业学校、江苏省淮阴地区会 计学校、七·二一财经大学、江苏省淮阴地区财经学校、淮阴市 财经学校和江苏省淮阴财经学校。江苏省淮海工业贸易学校起源 1979 年创建的江苏省淮阴粮食技工学校,先后更名为江苏省 淮阴粮食学校、江苏省淮海工业贸易学校。

学校秉承勤勉、敬业、团结、创新的校风,继承严谨、 挚爱、躬行、奉献的教风,弘扬勤奋、践行、诚信、求实的 学风,坚持育人为本,加强内涵建设,全力实现特色鲜明、质 量出众、师生幸福、人人出彩的财院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的管理体制和运行 机制,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能力,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确保 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 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 Jiangsu Vocational Colleg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江苏省淮安市枚乘东路 8号;官网 地址:http://www.jscjxy.cn/

第四条 学校是省属公办专科高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 性事业单位。

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 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校长为学校的法定 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尚能、经世致用;学校精神为力学习、精益求精

第七条 学校办学定位

(一)办学层次定位:以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为主,构建 并完善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继续教育与职业培训并 举格局;

(二)学校目标定位:国内领先、省内同类院校位居前列的高水平特色财经类高职院校;

(三)人才培养定位: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 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使命,着力培养脑子灵、懂管理、善经营、 会动手、身心好、讨人喜、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 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四)服务面向定位:立足淮安、面向长三角、辐射全国;

(五)专业发展定位:构建以会计、金融管理专业群为领 头雁,工商企业管理、粮食工程技术、智能制造、信息技术、 物流管理和法律等专业群为两翼的雁阵新布局,打造精准服务现 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的专业发展平台,构建高 水平专业人才培养体系。

第八条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 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 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 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 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 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 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学校的校徽为:学校的中英文名称环绕的寓意为学 校发展历史、现实与未来两河交汇、两手相握、鹰击长空的图形;校歌为:《前行的汗水照亮青春年华》;校庆日为:6 8日。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 育厅。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 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 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 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 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 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 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 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 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 他重要事项,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委 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全面领导学 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 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 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 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 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 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党员代表大 会(以下简称党代会)是学校最高权力机关,学校党委由党代 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 年。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 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 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 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 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 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 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 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 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 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 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 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 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 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 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 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 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 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 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 法传教、渗透活动。

学校党委会在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学校重大事项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按其议事规则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 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 上级纪委监委双重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 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 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 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 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 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 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 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 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 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 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 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 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 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 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 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 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 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 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实行集体讨 论、校长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定期(或不定期)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其他校领导主持召开。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 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一)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校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 员会人数原则上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15 人的单 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 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院(部)主要负责 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 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 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 制,任期为 4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 届。学术委 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三)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设副主任委员2-3名。 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四)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 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 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 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 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学术委员 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 表大会审议;

(五)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 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 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术机 构设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校教师职 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 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 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术管理制度,在二级学院(部)设置教师委员会等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第二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并指导实施;

(二)审议学校重要教学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和教学管 理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三)审议专业建设计划并指导实施;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 请设置的专业;

(四)审议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审定课程建设标准并指导课程建设;

(五)指导专业评估和教学评估;

(六)审议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奖;

(七)审定教材出版规划,推荐出版教材,评审优秀教材;

(八)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 学工作规定;

(九)审议与教学有关的经费预算及教学经费使用的方案;

(十)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教学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教学委员会下设专业建设委员会、教材建设委员会、实践教学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理事会,是在 省教育厅指导和监督下,以校企联盟为形式、以合作办学、合 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主线、以合作项目为依托、以 契约为保障组建的非营利性联合体。

按照有关章程履行指导、咨询、协调等职能。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 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四条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 本形式和重要载体,是学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学校和二级学院(部)两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等民主 管理与监督的组织形式,充分发挥教职员工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 任务中的积极作用,保障与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 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教代会在学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 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 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 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 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 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 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 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 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 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 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 我教育。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 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 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 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 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 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 引导等作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生会、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 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 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 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由二级学院(部)、机关职能部门、直属 单位等机构组成。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部)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 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本单位和专业建设的责任 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二级学 院(部)的办学成本和办学绩效配置资源,通过综合预算方案划 拨二级学院(部)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学校定期评估二级学院(部)的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权、 人事权和资源配置权。二级学院(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集体 领导体制,遵循党政领导、分工负责、教师治学、民主管理的管理原则,实行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和党政联席 会议决策、教师委员会审议或审定重要学术事项、教职工(代表) 大会参与民主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治理形式。

第三十三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党政联席会 议是二级学院(部)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 工作机制的决策形式和基本会议制度。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主要议事范围:

(一)学习上级组织和学校党委的重要文件,研究贯彻执行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各项决定;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二级学院(部)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 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讨论决定二级学院(部)党建工作重要事 项;讨论决定二级学院(部)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安全稳定、 统一战线、文化建设、学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二级学院(部)内设机构负责人任免调整。其选拔任用程序为: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并及时向 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要全面准确地贯彻民主、公开、竞 争、择优方针,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

(四)根据党委安排研究决定有关干部的推荐、选拔、教育、 培训、考核和管理等工作;研究决定党总支支部建设、党员教育 管理、党员发展工作、党内奖惩等工作;

(五)凡涉及二级学院(部)办学方向(含人才培养目标、自身办学定位、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重点建设项目等)、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实利益等重大事项,必须由党总支(直 属党支部)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六)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教材选用、教师引 进、考核评优、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必 须严格把好政治关;其程序为:充分调研论证、广泛(或专项)征求意见、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院长事先沟通、召开党 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研究、提交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七)其它应提交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

(一)讨论决定二级学院(部)的发展目标,专业建设、人 才队伍建设、专业基地建设等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 划等;

(二)讨论决定二级学院(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考 核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项及相关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二级学院(部)人事管理、年度经费预决算、 资金使用、办学资源调配、收入分配方案、招生、学生就业及学 生工作等;

(四)讨论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精神文明建设、 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研究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 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 在学校的领导下,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全面负责学院(部)的教学、科研、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队伍 建设等工作,定期向二级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二级学院(部)设立教师委员会,负责专业建设咨询、学术研究指导、教学质量监控、人才培养方案的研讨、学术成果的认定、职称评审等工作;并对二级学院(部)重要的 改革事项、内部机构设置等提供决策咨询。

第三十七条 二级学院(部)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其权限与责任为:

(一)听取二级学院(部)工作报告,讨论学院(部)发展 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和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二级学院(部)岗位聘任方案、收入分配方 案、创收分配原则和办法、教职工考核和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切 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

(三)讨论通过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对二级学院(部)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五)监督二级学院(部)的院(部)务公开工作;

(六)支持二级学院(部)的正确决策及执行,充分尊重学 院(部)领导依法行使其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 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 党政机关职能机构。党政机关职能机构经学校授权、按规定程序 制定、颁发或修订相关的管理规章及制度,并按照参谋、执行、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学校定期评估机关职能部门的目标完成情 况。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置图书馆等直属单位,明确直属单位公共服务机构,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保障和服务等 职责,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 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学校定期评估直属单位的目标完成情 况。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 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依法招收学生,对学 生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 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 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 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 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 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 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指导、就业服务、创 新创业教育、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和救济项目;学校鼓励和支持 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 导和管理。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申诉委员会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 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 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在籍学生可申请组建学生社团。校级社团 由学生自愿申请、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二级学院(部)社 团由学生所在院(部)团组织审批,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所 有社团均需在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前提下,以社团成员共同意 愿为最终目的,按照其组织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和 校园文化活动,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第四十八条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 务由学校依法另行规定或者约定。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 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 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 件。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 合同管理。新聘用职工应当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十一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 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同时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 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 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 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 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 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 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遵守 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 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 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

第五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 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的福利 待遇。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学校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 活条件。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 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 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 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 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 人组成。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组织, 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主动融入社会,承担社会 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坚持面向行业、面向区域,加强与政府、行业、企业、其他学校的沟通与合作,为学校事业发展创造良好 的外部条件。

第六十条 学校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以 下简称基金会)是学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募集办 学资金,奖励、资助学校师生,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独立法 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一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者、获得学校 颁发相应证书的非学历教育者以及曾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或者曾被学校聘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社会人士。

第六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联谊会和校友联谊分会。校友联谊会的宗旨 是:依靠国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 团结和凝聚国内外校友的力量,共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校友联谊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 利用自身优势和条件,积极参与社会合作办学,主动开展继续教育及教育培训活动,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 质教育服务。


第八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即学校当年从省级财政取得的公共财 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专户 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等);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 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 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款,即学校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款 项;

(六)债务资金(银行贷款),即学校按规定程序报批,并 报经省政府审批用于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建设的银行贷款;

(七)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指利息收入、出租收入、 国内捐赠收入等;

第六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 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 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 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六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 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和其它资产等。

第六十七条 学校各类资产要产权明晰,做到国有资产、受 赠资产、办学积累资产、非国有资产、合作办学资产、集体或个 人资产等各种资产的性质和产权明晰准确。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在校长领导下,按管理层次分别建立各级各层 次的经济责任制,把经济责任制贯穿于学校经济工作全过程。学 校依法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条 学校财务部门要定期向教代会做出财务报告和 财务分析。

第七十一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 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财务管 理人员和财会人员都应具备相应的岗位任职资格。财务人员要严 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财经纪律。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和 审计监督制度,依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审计、财务监督。

第七十三条 学校要通过合法渠道多方筹措教育经费,扩大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同时应本着 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开源节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 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 签发,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公布。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 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 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